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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启用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9 15:22:15阅读:174

国版办发〔2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中央国有大型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版权示范创建工作,根据《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国版发[2013]4号),国家版权局制定了《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申报表》《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申报表》《全国版权示范单位(软件正版化)申报表》《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表》,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申报表》、《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申报表》、《全国版权示范单位(软件正版化)申报表》、《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表》由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请各地版权局、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中央国有大型企业在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www.ncac.gov.cn)下载表格模板。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在组织申报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单位(软件正版化)、示范园区(基地)时,须要求所申报的城市、单位、园区基地填报相应的申报表一式三份(纸质版和电子版),由各地版权局统一报送我局。

三、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中央国有大型企业可参与“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全国版权示范单位(软件正版化)”的申报工作,须填写《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申报表》或《全国版权示范单位(软件正版化)申报表》,同时须出具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并加盖公章。

四、各申报城市、单位、园区(基地)及上级主管单位须如实填报和审核申请表的相关内容,如有特殊情况,须由省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或中央主管部门统一出具说明,一并上报国家版权局。

五、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单位(软件正版化)、示范园区(基地)的申报时间截至每年度的7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中央国有大型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确保全国版权示范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

2017年6月1日

全国版权示范申报表.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