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6日是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联合郑州市新闻出版局和郑州市检察院发布郑州市2025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违法行为,在行刑高效衔接、多主体协作侵权案件查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代表性,集中展现了一年来郑州市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案例如下:
1.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坐姿矫正器的书写板”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请求人武汉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获得名称为“坐姿矫正器的书写板”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43048XXXX.1。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5年5月,请求人就其与被请求人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认为被请求人在网络平台销售的坐姿矫正书写板产品整体形状、凹槽设计及边沿流线造型与涉案专利灰色覆盖的局部保护范围高度相似。被请求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凹槽数量、背面网格设计及侧面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异。
经审理,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专利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并通过专利文件明确保护边界。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正面轮廓、凹槽位置及边沿设计等主要视觉部分构成近似,侧面及凹槽数量差异属细微改动,背面差异不可见,不纳入对比范围。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专利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政裁决。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两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实践突破。该案的处理聚焦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核心难点,明确了以“着色覆盖”方式界定保护范围的裁判规则,厘清了主要视觉部分与细微设计差异、可见部位与不可见部位的侵权比对边界,推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从“整体保护”向“精准保护”升级。二是企业合规与产业发展的示范效应。被请求人在案件审结后,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就产品研发、专利申请及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等问题寻求专业指导,实现了从“被动应对纠纷”到“主动合规经营”的转变。行政机关以个案处理为契机,向市场主体释明专利保护范围界定、侵权风险排查等关键要点,引导企业树立“创新有保护、维权有路径、合规有指引”的知识产权发展理念。
2.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孙某某、贾某某、郭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第634XXXX号“RMjT”系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第9类“电缆”上的注册商标。2025年1月,A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营销事业部业务员孙某某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私自对外签订电缆销售合同,以16万元价格对外出售电缆,收款后编造理由将款项转至指定账户。随后,孙某某以11.5万元向B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订购同型号电缆,并委托该公司员工郭某某将普通电缆伪造为“RMjT”注册商标的电缆并运送至信阳某项目工地使用。
2025年6月,巩义市公安局在项目工地查获涉案假冒电缆,经商标权利人确认,涉案电缆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发后,孙某某、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郭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孙某某、贾某某二人均赔偿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孙某某、贾某某、郭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依法对孙某某提起公诉,对贾某某、郭某某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同步将案件线索移送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察机关移送线索与查明事实,认定贾某某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561元,罚款172500元;郭某某系未成年人且起次要辅助作用,对其责令改正、行政约谈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企业与个人勾结、伪造知名电缆品牌商标的典型侵权案件,涉案商品用于工程项目,直接威胁工程质量与公共安全,严重侵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扰乱电缆行业市场秩序。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严格区分主从责任、罪责大小,对企业经营者贾某某、未成年辅助人员郭某某依法准确适用不起诉,既体现对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的从宽处理,又坚守罪刑法定、罚当其罪原则,兼顾法理情统一。同时,此案的查办,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高效联动,有力震慑了电缆领域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行为,强化了行刑衔接与部门协同监管效能,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重点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3.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办理陈某东等人侵犯“滴露”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第493XXXX号“滴露”注册商标系英国利洁时集团旗下瑞基特·戈尔曼(海外)健康有限公司在第3类上的注册商标。2024年10月至2025年5月,陈某东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利洁时集团授权的情况下,购进化学制剂、包材及设备,在租赁民房生产假冒“滴露”注册商标的消毒洗化产品,并通过张某、张某强等10余人在京东商城开设的店铺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30万余元。
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东等人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办理该案时,注重强化侦查引导,针对案件特点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引导公安机关深挖彻查,查处下游售假店铺15家,核实非法经营数额230万余元,实现全链条打击。坚持平等保护,依托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库,主动对接利洁时集团,保障其实质参与诉讼,开展跨国鉴定定损,为企业挽回损失77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聚焦网络侵权痛点、依法平等保护中外企业、深化平台协同治理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以专业审查回应企业关切,运用电商平台数据穿透式审查模式,严把案件证据、事实、法律适用关,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以平等保护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建立并动态更新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库,保障企业诉讼地位、权利与法律保护平等,增强外商在华投资信心;以长效常治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健全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强化平台主动防控、全程监管,以办案与治理实效服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4.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第1387XXXX号“五粮液”商标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2025年7月,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线索后,迅速组织两组执法人员,一组对当事人网上店铺采用“存证云”网页固证+“录音取证宝”视频取证等技术手段生成电子数据固证文书,同时向该批网店店铺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函调取相关销售记录;另一组同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并扣押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的白酒5瓶。
经查,当事人2023年起在网上开设店铺销售白酒,货源多为批发市场、同行调货和零散回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完整进销台账。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在当事人店铺公证购买和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共计7瓶五粮液52度第8代酒出具有“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辨认意见。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商标侵权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商品五粮液白酒5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查处线上商标侵权的案件,执法人员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迅速取证,生成电子数据固证文书,与商标所有人在前期通过公证固定证据链条取得的实物证据相互印证、相辅相成,为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扎实的基础。通过对以本案当事人为代表的一批涉案主体的打击,充分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对广大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杜绝售假行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5.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司某某等人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
第716XXXX号“金牛”、第518XXXX号图形商标系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第17类塑料管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025年6月,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新郑市公安局移送线索,对司某某等人涉嫌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司某某于2020年11月、2023年6月在未查验委托方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两次接受他人委托,与A广告店、B公司、C广告店分工负责制作电子底板、模具、印刷等工作,印制“金牛”商标标签五千余张(100万个)并获利。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司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司某某等还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对司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8000元”、对A广告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5600元”、对B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480元”、对C广告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款4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多主体分工协作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典型案件,涵盖商标侵权、无照经营、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等多重违法行为,涉及违法链条完整、主体多元。执法机关精准认定四当事人分工协作的共同违法责任,既严厉惩处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核心行为,又依法查处了关联的市场主体登记违法问题,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全面性和严谨性。同时,该案为类似多主体协作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查处提供了实践参考,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示范意义。
6. 新密市新闻出版局处理“8·23”侵犯教辅图书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23日,新密市公安局在巡查中,发现新密市白寨镇一民房内存有大批出版物。新密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新密市文化执法、公安部门对相关出版物进行查处,新密市公安局于8月24日立案侦查。
经查,2025年7月至8月间,犯罪嫌疑人赵某从别处购买《病理生理学》等16种共计16684册盗版图书后,在新密市白寨镇租下一仓库用于存放盗版书,并预谋在拼多多网络平台上销售该批盗版书。上述图书涉案码洋(定价总额)约133万元。
11月4日该案移送至郑州航空港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航空港区检察院于12月4日将案件起诉至郑州航空港区法院。郑州航空港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于2025年12月30日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郑州市打击网络销售盗版教辅图书的典型案例,具有鲜明的警示与示范价值。教辅图书关乎教育教学质量与学生权益,盗版图书不仅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更扰乱出版物市场秩序,存在严重内容质量隐患。该案由宣传部门牵头,文化执法、公安、检察、法院多方联动,形成全链条打击闭环,彰显了我市严厉打击侵权盗版犯罪的坚定决心。案件快速查办、依法严惩,有效震慑了利用网络渠道销售盗版图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强化了社会公众版权保护意识,为各地查处同类侵犯著作权案件提供了实践参考,助力营造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环境,守护教育领域版权安全。
7. 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处理朱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5日,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委宣传部案件移送线索,对当事人朱某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朱某于2023年购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侵权复制品,并在其经营的电器店内对外销售。经核实,当事人共销售侵权复制品850张,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
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认为,当事人的销售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侵权复制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参照《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对当事人做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50元;3、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郑州市规范实体商铺版权经营、惩戒轻微版权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具备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当事人违规在电器店销售侵权复制品,虽涉案金额不高、违法所得较少,但此类零散侵权行为易滋生文化市场乱象,直接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该案依托部门线索移送机制,实现版权监管快速响应,执法部门严格依照著作权法及裁量标准,精准界定违法情节,作出罚教结合的行政处罚,既彰显了执法的严肃性与规范性,也体现了“小案严管、防微杜渐”的监管思路。此案有效警示各类经营主体严守版权底线,强化全民版权保护意识,为基层常态化治理小微版权侵权行为提供了可借鉴的执法范例。
8. 安徽某公司与河南某通信公司、某通信集团公司知识产权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安徽某公司与河南某通信公司签订知识产权《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安徽某公司为河南某通信公司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技术服务费用总额为62万元。安徽某公司依约完成全部技术服务工作,且相关服务项目于合同期内正式通过验收,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但河南某通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用,安徽某公司经多次沟通、催款无果后,整理完整证据材料,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某通信公司、某通信集团公司支付拖欠的62万元知识产权技术服务费、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将该知识产权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委派至郑州市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针对双方核心争议点,秉持事实为基、法律为据、利益平衡的原则,释法明理、制定兼顾双方利益的违约约束方案。多轮沟通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安徽某公司对某通信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河南某通信公司于约定日期前将拖欠的62万元知识产权技术服务费分四期全部支付;本案诉讼费5069元由河南某通信公司全额承担。双方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后期调解员跟踪付款情况,目前合同款已经全部履约支付到位,案涉知识产权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