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邻接权是与作品权利延伸出来的帮助作品进行传播的权利,是大陆法系国家特有的著作权概念。在著作权法第四章中规定的邻接权有四类: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权、广播组织权:
1.表演者权:演员和演出单位对其依法获得表演权所产生的内容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权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2.出版者权:图书、报刊的出版者对其依法出版的图书和报刊所享有的权利;包括:
(1)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2)专有使用权,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3.录制者权:录制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广播组织权:广播组织对其自己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
(1)播放节目的权利。
(2)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许可他人复制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保护期限
(1)出版权的权利保护期限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2)表演者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人身权,也就是表演者署名权和形象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3)录制者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广播组织权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