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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标准节选——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
发布时间:2018-12-27 14:49:59阅读:85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是指除了禁止这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外,还禁止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 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本条中的“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我国国家名称的中文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为“中国”、“中华”,英文全称是“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或者缩写为 “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八一”军旗,军旗为红底,左上角缀金黄色五角星和“八一”两字;“军徽”亦称“八一”军徽,图案为一颗镶有金黄色边的五角红星,中央嵌有金色“八一”二字。“八一”军徽也即陆军军徽,海、空军军徽以“八一”军徽为主体图案,海军军徽为藏蓝色底衬以银灰色铁锚,空军军徽为天蓝色底衬以金黄色飞鹰两翼;“军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勋章”是国家有关部门授给对国家、社会有贡献的人或者组织的表示荣誉的证章,如八一勋章等;“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中南海”、“钓鱼台”、“天安门”、“新华门”、“紫光阁”、“怀仁堂”、“人民大会堂”等。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本条中的“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全称、简称和缩写;“国旗”是由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的旗帜;“国徽”是由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的标志;“军旗”是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军队的旗帜。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本条中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条约或者协议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例如:联合国、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非洲统一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或者缩写。例如:联合国的英文全称为“United Nations”,缩写为“UN”;欧洲联盟的中文简称为“欧盟”,英文全称为“European Union”,缩写为“EU”。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本条中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是指官方机构用以表明其对商品质量、性能、成分、原料等实施控制、予以保证或者进行检验的标志或印记。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条中的“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红新月”标志是阿拉伯国家和部分伊斯兰国家红新月会专用的,性质和功能与红十字标志相同的标志。红十字标志是白底红十字;红新月标志是向右弯曲或者向左弯曲的红新月。“红水晶”标志(图案为白底红色边框的竖立正方形),系国际人道法规定的战场救护的第三个特殊标志,与“红十字”、“红新月”标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地位。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本条中的“民族歧视性”,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民族歧视性的判定应综合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商标的文字构成与民族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或者贬低特定民族的,判定为带有民族歧视性。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本条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本条中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 “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版权声明:本文由郑州市版权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河南)有限公司 孙俊朝编写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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