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郑州版权(著作权)网站!
行业要闻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公告 > 行业要闻
新闻采访也是一种“合同”行为
发布时间:2016-01-26 10:38:20阅读:75

    今年两会上,一名新华社记者采访政协委员的新闻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名政协委员是著名的影视明星。记者采访完之后,主动要求这位政协委员为自己修改稿件。

    部分新闻工作者认为,这是一种非常不专业的表现。新闻记者应当对自己的作品负责,怎么能让采访对象审核把关呢?如果这样,新闻记者岂不成了采访对象的传声筒了吗?同时,也有新闻工作者认为,新闻记者主动将自己采访的稿件交给政协委员看,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和政协委员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从而使今后的采访报道得到政协委员的支持。

    笔者认为,新闻采访可以看作是一种合同行为。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权利和义务,但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以及新闻采访报道的职业准则。因此,新闻记者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必须事先向采访对象发出要约,只有当采访对象同意接受采访的时候才能进行采访报道,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在未经对方许可的情况下采取非法的手段获取信息。可以设想,如果新闻记者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没有主动征求采访对象的意见,撰写的稿件也没有经过采访对象认可,而只是把采访对象作为一个幌子,打着新闻采访报道的旗号自说自话,那么,这样的新闻报道很难做到真实客观。

    第二,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如果采访对象提出看稿要求,那么,新闻记者应当审时度势作出判断,如果认为自己的稿件具有负面的因素,采访对象审查稿件有可能会导致稿件的主观倾向性发生改变,那么,应当拒绝这样的承诺。当然,如果采访对象没有提出此类要求,新闻记者也可以与被访者核实有关信息,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

    第三,对于新闻记者通过特殊手段获得的信息(比如,对侵犯公众利益的言行暗中拍摄或者在公众场合获取的信息资料),可以不经新闻事件当事人许可直接制作新闻作品。但是,新闻记者必须详细说明自己拍摄的手段、方式以及拍摄的时间和地点,不能以部分真实掩盖整体的虚假,不能以有条件的披露掩盖事实真相。新闻记者在暗中拍摄的过程中,应当保留足够的采访资料,以便在出现法律纠纷的时候作为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

    (作者系湖北省法学会传播法研究会会长)(作者:乔新生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