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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网络转载关键是规范
发布时间:2016-05-09 10:38:33阅读:97

网络转载一直是版权界非常关注的一个话题。2015年4月国家版权局下发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了著作权法律法规中涉及网络版权转载的几个重要问题,同时将此作为“剑网”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在4月26日下午举行的网络转载版权保护分论坛上,与会者就网络转载问题进行了法律层次上的讨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潘伟:

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区别是什么


某广告网转载了人民网上的一篇文章,对于该文章是时事新闻还是作品?法院认定是构成时事新闻,这篇文章的内容就是对当天活动的介绍,里面涉及的议题、发言人都是客观事实组成,没有涉及明显的思想情感和评论成分,法院最终认定这是属于单纯的事实性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时事新闻和新闻作品的区别到底是什么,什么样题材的作品可以构成新闻作品,比如口述作品、文字作品,经过调研法院认为是摄影类、美术类作品,特别像电影作品。通常构成单纯性事实消息,很大程度进入版权保护的领域。

在案件中法院工作人员也会碰到很多被告提出合理使用,甚至法定许可的抗辩,这种抗辩能不能成立?法院还是要看具体法律条文怎么规定。合理使用涉及著作权法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的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行为人使用别人作品形成新作品的时候,他本人创作内容占据主要的成分。某个案件中被告节目中显然90%以上的比例都是原来的影视作品,所以这已经超出合理的范畴了,不构成合理使用。

另外一个抗辩主张有可能涉及关于引用的问题。为报道时事新闻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个规定其实源于《伯尔尼公约》中关于为报道目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予以分支和公之于众的规定,这个规定的目的是要促进新闻传播,促进信息的交流。但是实际案件中法院就会碰到一些问题,普遍遇到的是这种网站是不是属于媒体的范畴,个案里,是不是为了传播新闻不可避免要引用这些作品。表明出处来源,合理引用的比例,这些都是法院要考虑是不是构成引用的条件。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宋建武:

新闻的“版权”问题如何认识


不是所有的原创产品都是有版权的。比如政府文件、法律、法令等。按照著作权法有三类不属于受版权保护的,第一个是政府的法令、政府文件,还有法律条文本身。第二就是新闻,时事新闻。第三是律法,各种各样的律法等都没有版权保护的。

新闻到底是什么?新闻有几点必须具备的,首先是公开性,它必须是公开发表的。其次新闻是有时效性的,过去学新闻有一个说法,新闻只有一天寿命,今天可能新闻只有几秒钟的寿命。网络时代,尤其是移动时代的新闻大概只有两秒钟寿命,这其实是传播环境所带来的新变化。新闻还有公众性,它对公众有价值,对整个社会有价值。

大家可以学习一下相关法律的精神,特别是《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八款,还有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五条,其实里面都有规定。《伯尔尼公约》表明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性质的社会新闻。互联网时代是一个普遍的信息化,普遍的视频化的时代,《伯尔尼公约》中的描述是不是仅限于用文字?这就带来一个视频内容、照片内容如果涉及公众利益怎么办?要不要像过去那么严格的保护?这种严苛的保护会不会影响到公众的知情权?都需要在现时代再去思考。经过梳理以后,我发现著作权法还有一个很重要规定,即除非作者声名不许刊登、播放的以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声称《版权公约》就是《伯尔尼公约》在网络时代的体现,非常强调它继承了《伯尔尼公约》尊重公众信息、教育信息知情权的基本权利,为了权利可能需要信息的原创者做出一定的牺牲,付出一定的代价。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主任孙洁:

对《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的解读


《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出台的背景,首先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之间有竞争有合作;其次,现行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需要重申和示意。

《通知》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对法律法规进行强调的部分,首先强调重申了互联网使用新闻作品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先授权后使用,在这个条款之后关于法定许可、法定转载,对于互联网环境下怎么样适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其次《通知》强调了法定转载是适用于报刊之间的,而不适用于报刊和互联网,或者互联网媒体之间。原因是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当中意见也发生过变化,在最早的司法解释当中是认可互联网对传统媒体的法定转载,但是在后面的司法解释的修订当中删除了相关的规定,然而实践当中很多互联网的媒体还是拿已经被废除掉的司法解释来作为自己使用报刊社新闻作品一个合理的理由,所以这方面是为了避免有这种歧异,所以《通知》当中也再次进行了强调。

在《通知》后面又规定了关于修改权的问题,不能对文章做出实质性的修改。另外涉及时事新闻和新闻作品这两个概念,在著作权法当中时事新闻指单纯的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几个方面中又提到了时事文章,时事新闻和时事文章很接近,但是法律效力产生不同的效果。

最后涉及新闻作品权属认定问题,《通知》首先针对实践当中普遍出现约稿投稿的这种方式通知也是强调一定要跟原创的作者去签订许可使用的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作品。

对于职务作品,报刊社通过劳动合同或者专门的版权合同跟职工之间对著作权归属产生约定,随着著作权法的版权意识的增强,报刊社和出版社这些年做得比较完善。


今日头条总编辑夏勇:

共创共生共荣的内容生态圈


今日头条的发展离不开内容生态圈的发展壮大。

第一,今日头条跟媒体开展多维合作,投入版权资金量是巨大的。2016年3月,今日头条下载到4.7亿用户手机中,每日活跃用户4700万,平均日启动次数7次,每个用户使用时长62分钟。2015年今日头条版权购买超过一亿元,今年数据较之会更多,我们是在客户端里面是对版权投入最大的企业之一。今日头条通过流量资源、用户资源、广告资源开放给签约的媒体,并结合他们的需求采用不同的合作方式。现在今日头条跟2000多家传统媒体进行签约合作,基本上把中央、省和地市主流的传统媒体都覆盖了。

第二,加深媒体的融合,用大数据辅助内容的创作。今日头条有一个特点:不做原创,且不做二次编辑。今日头条跟主流媒体合作,把主流媒体声音结合个性化、精准化地传播,让主流媒体传播的效果尽量最大化、最优化。

第三,跟内容创作者共生共荣开展合作。今日头条和内容之间是天生互补关系,今日头条不做原创,但认识到,如果媒体原创内容萧条,今日头条也会萧条,只有原创繁荣,今日头条才会繁荣才是健康模式。

第四,完善平台保护机制。今日头条是一个新媒体,同时也是很典型的技术型的互联网公司,可以将技术应用到版权保护和打击侵权中。

第五,今日头条作者发的原创文章,包含各大平台全网范围内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实现这一点需要有强大的技术手段做支撑,在所有内容维权常识里面属于首次。

第六,积极沟通承担时代交付的责任。从今日头条诞生之日起便有开放共享的观念。信息的传播离不开内容产业,内容产业繁荣离不开版权保护。


央视新闻新媒体新闻部主任杨继红:

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应形成联盟


大家知道央视新闻频道每天首播多少条原创新闻吗?靠660条原创新闻支撑的同时,央视新媒体发350条到移动端。一位原创者谈到原创的艰难和一位版权使用者谈如何保护版权的时候,必须靠沟通。一旦放弃原创努力,新闻将被掩埋在海量冗余同质化的信息中,大家都死于一条壕沟。

央视一直做这样的努力,由此形成了央视新闻微博、微信、微视频和客户端三位一端的产品,电视视频是成像,央视把微视频常态化,每日量产20条左右,像G20峰会、纪念长征胜利80周年等重大活动央视将放大微视频的量,现在形成这样的矩阵,客户端有今日头条、搜狐客户端、央视新闻客户端。微视频都有自己的频道,微博有秒拍、视频微博和图文微博。

版权运营与保护是央视的增长点,做原创就像一位种地的农民,辛辛苦苦把粮食种出来。如果央视只靠广告赢利,广告商那边赢利不好大家就都没有饭吃,这种赢利方式是没有尊严的。最直接的解决方法就是深耕内容,在版权保护前提下深耕内容,每一条内容可以成为媒资,只有这样大家才有信心埋头苦干,认认真真把原创做好,在版权保护下生产内容。过往通稿,来源于记者来稿和机构来稿,未来很大一部分来源于网络聚合稿源,用户上传稿源,怎么保护这一部分版权,怎么确权原创将是挑战。保护制作原创署名权,保护原链接地址,使用转载征求原著作方许可。希望大家联合起来形成版权联盟,把内容集中起来放在同一个市场中,这个里面可以自由交换,按需分配。建立新闻版权立法推动,明确著作权保护细则。


新京报社副社长、总编辑王跃春:

应提高网络侵权转载的判赔标准


目前传统媒体新闻版权保护当中急需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体制内的新闻网站和自媒体是目前新闻版权主要的侵权者。目前大型商业网站的版权意识总体比较强,侵权转载现象也在减少。地方新闻网站甚至个别中央新闻网站仍在大量侵权转载,这是非常可悲的事情。其次就是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的自媒体,里面有两极分化,存在大量侵权行为,也是被大量抄袭和截取的受害者。

第二,传统媒体维权成本高,侵权门槛低。我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的议案是今年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新闻媒体版权保护。首先应提高网络侵权转载的判赔标准。目前北京市对新闻作品遭受信息网络传播判赔标准为千字两三百元,这个标准根本谈不上对侵权者的惩罚,甚至根本无法覆盖对侵权作品的采编成本、维权成本,导致维权者赢了官司却赔了本。我建议司法审判实践中从被侵权者实际损失和侵权者实际利益获得,对侵权转载行为进行惩罚性判赔,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应当依法追纠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其次调整举证责任标准,减轻被侵权举证负担,目前举证责任全部在被侵权方,被侵权方存在取证难,举证难,证据难以固定,公证费用高昂等问题。第三,目前新闻版权定价低,变现不足以支撑原创生产。新闻媒体面对4个事实,一是现在是屏阅读的时代,各种屏越多,对内容需求越多。二是优质内容是稀缺资源,新闻是刚需。三是机构媒体也就是大家所说的传统媒体,仍然是新闻内容领域核心供应商。四是内容分发共享是大势所趋,谁也离不开网络传播,尽可能占领更多的传播渠道,是所有内容生产者必然选择。

近些年,《新京报》在版权维护方面做的努力和尝试,仍然不能说把路走通了,需要优秀人才不断加入,这需要有很好经济链条支持整个行业的持续发展。


澎湃新闻常务副总编辑李嵘:

媒体融合迫在眉睫是规范


澎湃新闻是以原创内容为主的新媒体平台,力求推动新媒体市场化、规范化发展的同时,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被侵权,从创办至今几乎每天都有记者或者编辑反映他们的作品被别人转走了,不仅作者署名没有了,连澎湃新闻几个字都不会出现。2014年9月澎湃新闻建立完善内部的知识产权保护架构,并成立投资和法务部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实施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涉及知识产权内部文章,如《授权操作规程》《转载新闻指南》。

还开展了对部分侵权案件进行维权活动。2014年年底到2015年年中澎湃新闻对其他网站侵权转载澎湃新闻作品进行集中梳理,涉及作品将近1000件。

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全体员工版权保护意识。澎湃新闻鼓励为澎湃新闻撰稿的第三方作者和员工,对侵权转载澎湃新闻稿件的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及时告诉公司法务部门。

澎湃新闻网站发布版权声明,权利声名等,每篇文章挂声名是非常重要的。

展开版权市场化合作。澎湃新闻一直推动版权市场化合作,目前跟几家大型的媒体平台达成了版权使用协议。

日前,澎湃新闻在版权保护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是,很多网站对澎湃新闻的稿件进行转载时不仅事先没有征得同意,甚至来源、作者都没有保留,最开始对澎湃新闻小部分文章进行转载,后来开始对澎湃新闻全网进行抓取,转载时间与澎湃新闻发布时间只差几秒钟,某些稿件在全国范围都有影响力,公众并不知道来源来自澎湃新闻。为此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实践中确实有很多问题,这里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进行探讨。第一,媒体版权授权无法在一个阶层达成意见。第二,维权成本巨大,但是收效甚微。第三,法律成本巨大,侵权赔偿太低。一篇稿件公证费用数百元,单篇稿件胜诉的赔偿金额不能覆盖成本。


东方雍和版权交易中心事业部总经理岳枫:

网络版权授权模式需创新


东方雍和版权交易中心近日推出了“版权印”创新的理念和模式。这个“版权印”强调3个“微”:第一个微版权,中心做授权交易的内容都是网络流通的文字内容、图片。第二个微许可,中心授权不是受理信息网络传播权大的出版权这样的权利,而是互联网传播非常窄的权益。第三个微收益,不能说一篇内容一次授权挣几千块钱,中心会把授权降到低成本,甚至免费授权,让授权量提高,一篇内容每次授权一块钱,授权1000次同样可以获得1000块钱的收入。

“版权印”的应用方式其实也很简单,将“版权印”加在内容任何的位置上,它可以以多种形态存在,可以是链接地址、二维码、数字水印等,加载以后其他人转载内容通过点击链接就到授权页面里面,这里面有授权规则、价格以及所有可授权的内容。通过授权页面需要获得授权的那一方可以在线快速获得授权,可以实现离散式的交易。这对媒体最大好处是不用再上平台上传内容,只要把交易入口、“版权印”链接加在自己微信公众号、微博、博客上便可实现授权,极大地方便了需要获得授权这一方获得授权。

中心提供正向获得授权的快速通道的同时,还提供一套合理交易的机制。如果拷贝粘贴内容,维权工作人员通过打电话发邮件跟侵权方取得联系,提醒侵权方要么删除侵权的内容,要么回到平台获得授权,对于长期恶意侵权的网站或者平台,中心将走线下维权过程,通过诉讼等形式起到震慑作用。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