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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体育赛事该不该保护
发布时间:2016-05-09 10:38:08阅读:117

近年来体育产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基于体育赛事而产生的相关权益,以及它的法律保护,成为学术界、司法界、产业界关注和热议的话题,而其热度不光是体育产业本身带来的,也包括法律界对此问题存在的鲜明的甚至对立的观点。在4月26日下午举办的“体育赛事节目与版权保护”分论坛上,学者、体育节目的经营者分别从不同角度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

体育赛事直播涉及著作权问题


我认为如果把赛事直播作为作品来进行版权保护的话,必须要达到独创性的要求。不同法系的国家对于创新的要求是有差别的,比如在美国的版权法里,除了自动拍摄和纯粹翻拍,几乎都是作品,但如此低的要求,在大陆法系国家是不存在的。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认为摄制的连续影像要做一分为二的处理,独创性高的作为电影视听作品,独创性低的作为活动画面,受邻接权保护。

那么怎么保护体育赛事的直播呢?我的看法还是要通过广播组织权,当然大家需要对现行立法做出一个修正。对于这个问题给出三点建议。

第一,以技术中立的方式规定转播权,使广播组织可以控制通过互联网所进行的一个截取信号式的转播。这样一来如果央视对世界杯的直播被一个网站、卫星未经许可截取信号,同步转播,央视就可以用广播转播权告这个组织。

第二,要适当的保护网络广播。现在有一些网站得到授权以后,可以自己带一个制作团队到现场来进行直播,不需要借助公共信号。网络广播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可能还暂时不能认为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因为它不符合广播电视条例中电台、电视台的身份。这种情况下我建议,在著作权法中做一个条款,把给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去适用于做广播的这些结构。这样可以解决一些网站在进行直播时信号保护的问题。

第三,为赛事组织者和体育组织规定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这个模式是法国、意大利等国有的,法国的体育法就专门为体育赛事主办方和体育组织规定了一项权利,如果要对赛事进行转播的话必须要经过他们的许可。我们的体育法在未来生产当中能像法国这样做类似规定的话,这个问题也能得到解决。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林广海:

要鉴别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有独创性


一个东西成为作品,就必须具有独创性。何为独创?“独”就是主体之间的关系,我作为作者创造这个东西,区别于别人。“创”是表达了作者或我们要反思体育赛事节目,谁独创了这样一个所谓的作品。越是精彩传奇的瞬间,越不可复制,离作品越远。如果从保护和激励体育产业发展利益这样一个立场出发,那体育赛事应该怎么保护呢?当然它有寻求多种途径保护的需要,也不局限于所谓的资产权的保护。但是真正要在资产权里面做一个安乐毯,将它保护起来。比如同样是在著作权法的法律领域里面,实用艺术作品是怎么保护的?在中国,通过什么样的一个权利,把它归类为哪一种作品,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一直都没有认祖归宗,当然它的这样一个探索过程,给了体育赛事节目寻求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思路。再比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模式,计算机软件本来离传统所追求的文化艺术差得很远,基本上是一个技术范畴的东西,为什么在我国,在很多国家都采取著作权保护模式呢?这都需要我们思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

体育赛事转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


现在体育赛事的权利到底是什么?通过审核案件,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实际上体育赛事的权利来源就类似于奥运会,所有的权利来源不是一个广播组织本身,而是奥运会的奥运组织,所有权利都在奥运组织手里,所有权利都是通过奥运组织进行分销的。

另外客体是广播信号。但是让大家看到是需要转播的,要的是画面,双方争论的东西并不是一个信号本身,而是大家所能够感受到的画面的内容。那么权利人主张的范围,显然就是在网络上的权利。事实上大家现在看到的纠纷也是基于体育赛事这个转播,大家所看到的这个画面,到底应当怎么进行保护。

现有的广播组织通过对信号的传输,实现对体育赛事的转播。所以通过这个信号,大家感知到的是声音和图像。因此对信号的保护应该不等于对画面的保护,也不能取代对画面的保护。

我觉得从作品角度上保护,应该肯定说它一定是一种创造性劳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这符合一个作品的条件。考虑到其画面有回放、特写等镜头的切入,使得该画面达不到实质性的,或者说是绝对的连续,而达不到电影作品的高度,这也值得大家继续探索。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体育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何箐: 加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知识产权保护

在过去的两年里,事实上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受到什么样的法律版权保护,这个问题从2008年奥运会之前就是一个引起各方注意的事情。在那时候一个主流的观点认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可以作为一个作品去保护。从逻辑上讲,还是从实践上来讲,认识作品的创造性其实是很有意义的。我觉得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法律上应受到保护,权利上应得到充分实现,这是一个突破口。如何开动我们的智慧和才智,在立法上、司法上做更多的突破,让体育赛事节目得到更好的保护,能够为整个体育产业、体育行业、体育教育带来更多的资源,需要大家一起努力。


乐视体育首席内容官刘建宏:

体育产业的发展与版权运营相辅相承


目前中国体育产业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可能有国家政策导向的原因。2014年10月,国务院的46号文件明确提出了中国体育产业未来10年发展的目标,从现在一直到2025年,我国体育产业要达到5万亿元的规模。那么到了5万亿元规模,中国体育产业就将会成为中国的支柱产业。所以这也是为什么现在中国体育一下子变得如此之热的很重要原因。

体育产业要进入到一个高速发展阶段,我们需要什么?在我们的生态当中,每一个环节都急需法律的保护。其实,在我们设计产业模式,设计整个公司的前景的时候,我们有一个天然的参照物,就是欧美的体育产业。因为欧美的体育产业在经过了200年的发展之后,应该说已经不仅仅是他们国家的支柱行业、支柱产业,更重要的是已经渗透到了每一个公民的生活当中,是每一个公民必要的一种生活元素。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保护,我敢肯定的是这些项目都不会发展到今天这样一个规模。其实当中国开始和奥运会发生关系,开始和世界杯发生关系的时候,我们已经认同了他们,认同了人家对版权的定义、概念,以及实际执行的结果。当我国体育产业要真正起步的时候,我们在这个时候特别需要法律先行。一定要先保护好,才能够让我们获得一个良好的发展基础。网络在中国是一个很新兴的产业,和即将兴起的体育产业结合,那就是一对新人的结合,更需要法律的保护,所以我恳请法律给我们一个“结婚证”,让我们有一个合法的身份,幸福的生活。


中央电视台版权和法律事务室副主任严波:

国内体育赛事版权保护亟待提升


全媒体时代,互联网发展对于体育产业是一个机遇,同时也是挑战。第一它是针对体育赛事节目,尤其是直播节目,因为体育赛事的价值和电影不一样,它的主要价值体现在直播上。第二它的版权保护对于整个体育赛事节目产业以及体育产业都至关重要。同时新的技术带来了什么?带来了复制的容易、信息传播的便捷以及没有边界传播的效应,同时给体育赛事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悉尼奥运会的时候,国际奥委会找到了2.5万个含有未经授权的转播奥林匹克内容的网站,其中将近1000个具有传送视频图像的技术能力。《纽约时报》报道,拥有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一方,和那些试图报道体育的另一方,尤以互联网上日益扩张的新闻大卖场为代表,这两者之间的争斗,将肯定会以这届(悉尼)奥运会作为一个分水岭。现在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侵权情况严重,版权保护仍然不足。2016年欧洲杯预选赛点播监测情况,100家网站对央视2016欧洲杯预选赛进行了盗播,侵权点播链接8118个,其中在线链接4610个,下线链接3508个,一共发现27个APP在央视2016欧洲杯预选赛播出期间盗播。

通过2015年8月到12月对美国职业篮球联赛(NBA)、西甲联赛、英超等赛事监测得出的数据我们可以发现,对赛事直播的侵权,超过30分钟以上的侵权数量占比非常大,也就是说这些侵权数量对于我们转播方来讲,面临的威胁非常大,不仅仅是几分钟,而是半个小时以上,很多情况下是整场比赛转播,把我们整个比赛全部的视频都盗播出去了。而体育比赛核心价值的80%在直播这一段时间内,过了90分钟后再进行维权,它的价值就大大缩减了。所以这样的伤害对于体育赛事转播者和内容方是毁灭性的。

其次,这些盗播链接是禁而不绝,我们使出了浑身解数,让很多律师去发律师函,但是从来没有停止过。

体育赛事到底是否构成作品?这个判定我认为从两个维度思考,第一个维度还是回到对独创性的认知。第二个维度,我们能否或者可否从本土化体育产业发展的角度思考。这对于制度建设和立法来讲同样重要。

第一,体育赛事是一个影像化的创作,不是一个文本的创作。刚才说到了,体育赛事本身是不可控的一个事实,这个并不否定它的作品属性。第二,体育赛事有它的事实基础,通过解说、背景声、特技、慢动作、字幕、虚拟现实、3D动画等加入融合到这里面,这是一种对于体育,对拼搏精神的表达,赋予他个人很多个性化的表达。总之我的观点是体赛事节目,应该是体育赛事活动的事实加上节目创作人员的艺术加工;法律上我们应该像保护电影一样保护我们的直播节目,巨大的智力投入和资金投入显然是必要的。


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务主管陆爱萍:

体育赛事公共信号独创性不高


体育赛事的公共信号是在比赛现场制作的,可以把这部分工作理解为对体育赛事的一种客观呈现,在公共信号中基本包含了与赛事有关的所有主要的信息。公共信号的独创性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它的独创性程度并不高,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点,我认为公共信号的制作方法完全是不同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设计的内容方法,这是两个概念。第二点,所有体育赛事长久以来,都是展示对抗性、观赏性特点的转播方法。第三点,我刚才提到的转播手册或者是信号制作、委托制作合同里面会对具体的比赛有具体的要求,这其实是一种工业化生产的概念。第四点,体育赛事的精彩程度并不是由信号团队决定的,而是由赛事的一方或者多方精彩表现决定的。第五点,大型的综合性体育赛事或者单项赛事的信号会有专门的部门确保它的一致性。第六点,公共信号的创新主要是技术上的创新。对体育赛事公共信号同步或者后期再加工的工作,形成了我们看到的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或者延播节目,我把它比喻成是对公共信号的来料加工。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副主席云轩:

体育赛事直播可纳入版权体系

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的价值非常高,对于它的侵权行为的制止时效性非常重要。这就是为什么在版权保护体系之下,禁令比赔偿更加重要。在美国,法院是可以禁止你将来的侵权行为。比如说你侵犯了这一场比赛,我可以禁止你去转播任何同样的赛事。这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的,因为赛事直播已经结束了,你让他停止侵权其实已经没用了,应该制止他即将要发生的新的侵权行为,而不是针对旧的行为。对于体育赛事节目本身而言,是不是有独创性,我个人的观点,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现在大型体育赛事,有多达几十部摄像机在同步进行录制,那么我们的导播团队,导演团队需要具有很高的知识和水平来不断地进行选择和切换,它的艺术性是完全可以体现的,我个人认为是可以构成独创性的。需要你对整个赛事、对球员、对教练、对两个球队之间的恩怨有足够的了解,才知道怎么切换。另外作为作品纳入版权体系还有很多好处,第一反映了节目的独创性和艺术价值。第二尊重导演等创作人员的精神、人身权利。第三我们的版权保护已经有一个相对成熟的国际版权保护体系,因此要用这个体系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体育产业的前景非常广阔,我们能否通过良好的制度安排,促进市场有更优质的内容,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形成良性发展。


首都版权产业联盟秘书长韩志宇:

体育产权有三重保护


体育产权保护,是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事。说它简单,因为从来就没有人说它不应该保护,要说它复杂,那也确实很复杂。在权利的个体、保护的主体、适用的法律、保护措施等方面,大家又是众说纷纭。专家学者动辄就是洋洋万言进行各种论证,讨论了很多。所以几年下来,现在似乎只剩下一个命题,那就是法律什么时候能够修订出来、制定出来?还需要再继续讨论10年、15年?一个上亿元产值的产业,我们国家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去规范它、调整它,这确实是一个问题。一般情况下,体育赛事直播包括两个主要环节,一是通过摄像机摄制现场的连续画面,二是通过电视信号对外同步转播。前者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制权。后者类似于一种传播权,是传播权的一种。但大家知道,我国著作权法里分列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样两个权项。这两者一交叉,涉及互联网的问题就变得复杂了。第一种通过广播权或者邻接权进行保护。第二种保护是通过广播组织权或邻接权对网络直播进行保护。第三种就是通过兜底条款,对体育赛事的直播活动进行保护。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