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迁教授答会员问
发布时间:2020-04-10 17:11:50阅读:816
3月13日下午,中国版权协会举办首次线上版权专题讲座。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王迁教授通过两个多小时的网络直播,为协会会员解答了在疫情期间遇到的版权新问题。
直播讲座得到了会员单位的广泛支持,因当天时间有限,王迁教授未能对提出的全部问题进行解答。讲座后,协会秘书处对会员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收集和整理,选出了十一条较典型问题,再次邀请王迁教授逐一作解答。在此,感谢广大会员单位对协会工作的认可和支持,以及感谢王迁教授给予协会的帮助。
我国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术片,以及国外20世纪30年代的舞台剧(国内没有译本),整理成200字左右的小故事,配在自创的绘本里,是否存在版权问题?
电影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因此五六十年代的美术电影到现在已经超过保护期,对电影本身的利用不再需要经过电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但是许多电影作品是根据在先的小说改编拍摄而成。而小说作为文字作品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如果要根据电影撰写小故事,虽然不再需要经过电影著作权人许可,但仍然需要经过在先的小说著作权人许可。
舞台剧属于戏剧作品,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在中国是否超过保护期,要取决于作者是否健在或去世的时间。如在保护期内,将戏剧作品改成小故事,仍然需要经过许可。
在同一个作者的同一本书中选摘多篇文章,并将选摘的文章全部引用,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篇新的文章进行刊载,是否存在版权问题?出版社若没有修改权,是否必须取得作者的授权?
某杂志在某期刊载使用了某出版社的一篇文章,这期杂志未来会在合订本的纸质和数字版产品中直接整体随当期刊发行,这样的话,合订本的纸质和数字版产品中对本文的使用,是否属于二次使用?该出版社已同意对他们的文章进行一次性使用授权,但在合订本出版时,无法在单独撤换该稿件。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该杂志支付二次使用费?
首先,杂志社在刊登出版社出版的作品时,应当获得作者许可,而不是出版社许可,除非作者已经将著作权转让给了出版社。如果使用了出版社出版的文集中的全部或大部分作品,则该行为还涉及到出版社作为汇编作者的著作权,此时应该同时取得作者与出版社的许可。
其次,即使作者已经许可杂志社刊登其文章,其授权范围也仅限于纸质版的复制权与发行权,并不延及数字环境,如果要将其做成数字版本向公众提供,仍然需要获得作者的许可。
人民日报等报纸中,署名是“任仲平”“仲祖文”等的文章,属于职务作品吗?如果是职务作品,纸媒转载时应如何处理?
是否属于职务作品不能仅从署名来判断,还要看作者是否为报社的员工,是否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创作作品。
即使是职务作品,除非作者与报社有约定,否则著作权还是归作者享有。报刊转载适用法定许可,此时无需经过作者许可,只要向作者付费即可,付费的方式既可以是直接向作者支付,也可以通过中国文字著作权保护协会转付报酬。
如已有网站提供免费电子版教材等书籍的下载(如人教社官网),其他机构是否可以将该书籍的电子版存储到自己的服务器,并在疫情期间提供免费下载?
中小学语文阅读训练类教辅图书中引用的时文作品,其著作权问题是否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其稿酬的标准是否有相关规定?
不属于编写教科书法定许可的范围。编写教辅材料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稿酬应与著作权人协商确定。
高等教育教材及学术图书的图片(包括线条图和照片)引用如何避免侵权?大学语文教材在引用经典文章时,教材作者往往很难联系到原文作者,这类引用文章应如何取得授权?
著作权法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和国家规划教材使用他人作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许可。但对于何为国家规划教材,目前没有明确规定。避免侵权的方法,除了尽量联系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之外,还可以将其作为示例使用,也就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
大学语文教材是将他人作品作为整篇课文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获得许可,除非作品已经超过保护期。如果属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明文列入国家教育规划的教材,可以适用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中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这里“同一权利”中的权利应当如何理解?是否在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权利后,自己就不享有该权利了?另外,转授权和许可使用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吗?
同一权利是指同一专有权利,比如说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被许可人不得许可他人行使同一权利,而且专有权利也不会随着许可而转让。因此不存在著作权人不再享有权利的问题。转授权是指被许可人许可他人行使同一权利。
某电视台在第三方新媒体平台发布的短视频,内容为电视台已经播出的电视节目的拆条,在该电视台已经与音著协签订一揽子授权的前提下,请问短视频中的音乐作品是否侵权?如侵权,应如何解决?
如果节目中使用音乐作品,要看音著协与电视台授权协议的内容是什么,是否涵盖了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含有音乐的节目。
使用新闻报道中的内容作为产品广告文案时,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如不属于,应如何取得授权?
如果新闻报道是单纯的事实消息,则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他人可以使用,不侵权,但性质上不属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对侵权的抗辩)。如果不是单纯的事实消息而是受保护的作品,仍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比较现实的方式是联系该电视台。
娱乐资讯类栏目中,在为报告某一新闻事件时,会使用少量相关综艺节目片段,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使用少量节目片段以进行评论说明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