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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尼公约》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6-04-02 17:30:03阅读:225

《伯尔尼公约》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华盖诉深圳指掌时代著作权侵权案

 【关键词】

起诉权的转让、案件涉外性、管辖权异议、新浪微博、涉案摄影作品

【基本案情】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指掌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是美国Getty Images.Inc(以下简称“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实际运营并实名认证的新浪官方微博“皮皮时光机”中使用了Getty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享有著作权的图像六张。原告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被告使用涉案图片未经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被告作为中国最大的自媒体营运服务提供商,用户的规模超过400万,其侵权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后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做出以下判决: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费用各案人民币5000元,本系列案六案共计人民币30000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系列案件系侵犯著作权财产权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

一、原告是否具有本系列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原告诉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其拥有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证据。Getty公司作为专业的图片提供商,涉案摄影作品上有“Getty Images”的水印并在网站上作出了版权申明,因此对涉案摄影作品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同时,Getty公司作为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出具了授权书给予原告。该授权书经美国公证处机构公证和我国驻美国大使馆的认证。依据授权书原告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1、原告在中国进行非法经营,不具备著作权管理的合法资格,也不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法院应驳回起诉。原告工商登记信息中经营范围是开发生产媒体管理软件及图像处理软件、图像制作公司、形象设计、版权代理、销售自产品等。根据《出版社管理条例》和《电子出版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告超越其经营范围。

2、原告不是与诉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依法不是适格主体,应当驳回其起诉。原告未能举证证明Getty公司是涉案图片的真正著作权人或者真正著作权人已授权Getty公司起诉权,即便其享有著作权也无权转让给其他人。

3、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美国华盖公司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且被告有相反证据证明Getty公司并非著作权人。另Getty公司是否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根据美国法律予以确定。因此原告不享有本系列案件主体资格,无权提起诉讼。

二、受理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原告诉称:Getty公司 是全球领先的创意、编辑类图片和影视素材提供商。Getty公司明确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其品牌图片;并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 公司的知识(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中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和北京市公证处公证,该授权是合法有效的。综上,对于涉案摄影作品的所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既不具有复杂的涉外性,也不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因此,法院应不予支持被告对于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辩称:本案原告本应该为Getty 公司。现将起诉权转让给原告,该转让不能代替案件的涉外性,另外Getty公司是美国公司,对于Getty公司是否是涉案图片著作权人应当根据美国法予以确定。如上所述,对于涉案摄影作品的所有权,将适用国际法和美国法,具有复杂的涉外性,是重大的涉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系列案件应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被告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原告主张的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在网络上公开发表,被告有条件接触到涉案摄影作品。本案中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皮皮时光机”新浪微博系被告经营,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涉案摄影作品的合法来源,故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其新浪微博中以配图的形式上传发布了涉案摄影作品,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支付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的责任。

 【案件审理】

一、管辖权问题

   被告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系列案件属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另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来看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及其他应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类型,故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驳回被告对本系列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不服一审中就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上诉于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Getty公司作为专业的图片供销商,涉案摄影作品上有“Getty Images”的水印并在其网站上作出了版权申明,即Getty 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现被告无相反证明,应认定涉案摄影作品上的署名者Getty公司为著作权人,并享有著作权。同时,由于著作权的财产权利可以通过转让、继承、授权行使等多种方式取得,不能排除Getty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合法取得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可能性。Getty公司作为著作权人给原告出具了授权书。因此原告具有本系列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有权主张对涉案摄影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权利。

三、被告的侵权事实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展示在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的6张享有著作财产权的涉案作品展示在其运营的新浪微博“皮皮时光机”中。同时,原告向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依保全程序止制成公证书。经比对,被告微博所发文字配图片中有6张图片与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的6张图片具有同一性,且被告未证据证明图片的合法来源,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利。

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被告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支付侵权的合理费用的责任。

  【办案经验

本案的亮点之一是涉及《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1886年9月9日制定于瑞士伯尔尼。随着莫桑比克的加入,成为该公约新缔约国,该公约缔约方总数即将达到167个国家,1992年10月14日,中国宣布《伯尔尼公约》正式生效。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中国和美国均为该公约成员国。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如图书、讲课、演讲、讲道、戏剧、哑剧、舞蹈、乐曲、电影作品、图画、建筑、雕塑、摄影作品,实用艺术品,地理学、解剖学、建筑学或科学方面的图表、图示及立体作品等。

根据本公约,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1)作者为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2)作者为非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首次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非本同盟成员国和一个同盟成员国同时出版的都受到保护;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核心是规定了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它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联盟各国必须保证使属于其他成员国国民的作者享受该国的法律给予其本国国民的权利。本案中就案件的管辖权被告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涉外案件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院依据中国和美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认定中国有义务对美国公民、组织的作品在中国给予法律保护。最终确定了管辖权。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日益发展,网络在给我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各种网络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为了更好的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侵权行为,保障权利人的权益。在办理著作权的案件时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关于著作权权属的确定

在著作权纠纷案件办理中,最主要的就是确定著作权权属。在侵权调查取证时,最重要的就是确认著作权人权利的证据。证明权利人的证据一般由当事人提供的,由于著作权是一经完成即享有,而著作权登记也是自愿原则。所以若作者在完成后保留底稿、原件或及时进行著作权的登记,在遇到侵权纠纷时利于著作权权属的保护。

二、证据的保全

信息时代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如雨后般春笋蔓延,我们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知识产权由于其增长率快、类型越来越新及范围越来越广等这些特性,使得在办理案件时证据的搜集、采集难度大。尤其是证据的保全。因为权利人在网络链接、搜索引擎,网络数据库等发现侵害时,如不及时进行证据的保全,随时可能被侵害人删除侵害内容使得维权之路难上加难,也使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三、侵权损失的证据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在确定著作权人权利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后就涉及侵权损失。侵权损失也就是被告要承担的侵权责任。证明侵权损失的证据尤为重要。对于赔偿数额一般为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来确定。很多案件在请求赔偿时,权利人都得不到应得的相应经济上的赔偿或则是赔偿要求高得到赔偿小。主要是在赔偿责任时所提出证明侵权损失的证据不够明确。此案中以涉案摄影作品拍摄制作的难易程度及图片的艺术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和侵权后果,以同类图像实际的市场价格许可价格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其他合理开支来主张赔偿。

    在著作权案件中无外乎三大证据:确认著作权权利,证明存在侵权事实,证明侵权损失的证据。只要充分利用和把握好这几点,在办理案件时就不会迷失和找不到方向。

撰写人: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周雅楠 满红梅